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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的宣教事工

在聖經中,神的主權若不是最重要的教義,也必然是其中一項最重要的教義。祂創造、維持和管理。神主權的根基立於祂三方面內在的永恆屬性:全權—「你萬事都能作,你的旨意不能攔阻」 (伯42:2);全智—「祂的智慧無法測度」(賽40:28);全善—「在祂一切所作的,都有慈愛。」(詩145:17)神藉著祂三方面的大能作為,外顯祂的主權:創造—「我耶和華是創造萬物的,是獨自鋪張諸天,鋪開大地的」(賽44:24);救贖—「祂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」(提前2:6);審判—「人子要在祂父的榮耀裡…祂要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。」(太16:27)

在《宣教神學的聖經基礎》(中國信徒佈道會,1994)一書中,宣教學者J. Herbert Kane寫道:「宣教事工是神的主權在救贖範圍的行動,從開始到末後,基督教宣教事工是神的宣教事工,而不是人的宣教事工。」(頁106)這句話有三方面藉得我們留意:第一,教會的宣教事工是置放在神的主權這根基上,意謂教會參與宣教,即是教會伏在神的主權性帶領下,也安穩在祂手裡,好像一個小孩,在父親的看顧下,無憂無慮地在遊樂場玩耍;第二,宣教事工是神救贖行動的延伸。神在基督裡已完成救贖;教會活在聖靈中,高舉基督,傳揚福音;第三,由創世到終末,宣教事工是屬於神的,這使命暫時託付給教會。教會忠心地參與,神主權地完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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